(一)住宅需求

報表編號及名稱 欄位名稱 欄位說明 更新頻率 資料來源
表1-1-1
家戶數與平均戶量季報表
戶數 戶政機關登錄設籍之家戶數(含共同事業戶)。 每季 內政部戶政司
戶量 每戶平均人口數 內政部戶政司
表1-1-2
弱勢家庭數季報表
低收入戶 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民國99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台灣省20縣市9,829元、台北市14,614元、台北縣10,792元、高雄市11,309元、福建省7,400元。
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存款加投資)及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限額,台灣省動產每人以7萬5千元為限,不動產每戶以300萬元為限。台北市動產每人以15萬元為限,不動產每戶以550萬為限。高雄市動產每戶以30萬元為限,不動產每戶以300萬元為限。福建省動產每戶以40萬元為限,不動產每戶以230萬元為限。
每季 內政部統計處
身心障礙者人數 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每季 內政部統計處
列冊需關懷之獨居老人人數

獨居老人之定義應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1.年滿65歲以上之單身獨居老人。
2.一戶2人以上老人,且其中一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與子女同戶籍,但子女未經常性同住(連續達三天以上獨居之事實者)。
4.與子女同住,但子女缺乏生活自理能力。
每半年 內政部統計處
原住民家戶 該戶設籍人口中,戶長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每年 內政部統計處
表1-1-3
人口數量變動季報表
人口數 戶政機關登記之設籍總人數。 每季 內政部戶政司
新增人口數 本季自然增加人數(出生人口數-死亡人口數)與社會增加人數(遷入人口數-遷出人口數)之合計。
自然增加率 係指一地區在該季中自然增加數對季末人口數之比率,也就是平均每千人口在一季中所增加之人數。
自然增加率=人口增加數(出生-死亡)÷季末人口數×1000
社會增加率 係指一地區在該季中社會增加數對季末人口數之比率,社會增加數即遷入人口減去遷出人口。
社會增加率=(遷入人口數-遷出人口數)÷季末人口數×1000
總增加率 即自然增加率與社會增加率之和。
表1-2-1
家庭所得年報表
平均每戶就業人口數 每戶就業人口總和除以總戶數 每年 行政院主計處、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平均每戶所得收入總計 所有收入之總和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 所得收入總計扣除非消費支出
平均每戶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及飲料、衣著、房地租及水電、家庭設備、醫療保健、運輸及通訊、娛樂及教育、雜項消費
消費支出比例 消費支出占可支配所得之比例
儲蓄率 儲蓄占可支配所得之比例(儲蓄金額係以可支配所得減去消費支出計算)
表1-2-2
住宅權屬年報表
自有 現住房屋所有權係屬戶內成員之任何一人或其直系親屬者 每年 行政院主計處、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租賃 住戶對其所住家宅,無所有權,而係以租賃或以押租方式,租用他人所有之房屋者
配住 指由服務單位配住之住宅,包括政府及公民營企業配住者
其他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定義

(二)住宅供給
報表編號及名稱 欄位名稱 欄位說明 更新頻率 資料來源
表2-1-1
住宅存量季報表
住宅存量 1.住宅存量=最近一期(89年)戶口及住宅普查中所統計之住宅存量+從該期到本季所累計之住宅類使用執照核發宅數-從該期到本期所累計之住宅類拆除執照宅數。

2.住宅之認定於民國94年前係指建築執照中使用類別為住宅類與店鋪住宅類者。民國95年後則為使用類別登記為H2(住宅、集合住宅、民宿)者。
每季 內政部營建署
表2-1-2
住宅流量季報
核發建造執照宅數 建築管理機關核發建築物新建之建造執照宅數(宅數即營建署所發行營建統計年報中之戶數)。住宅之認定則為使用類別登記為H2(住宅、集合住宅、民宿)者。 每季 內政部營建署
核發建造執照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管理機關核發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建造執照總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為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核發使用執照宅數 建築管理機關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宅數(宅數即營建署所發行營建統計年報中之戶數)。住宅之定義同前。
核發使用執照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管理機關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總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定義同前。
拆除執照宅數 建築管理機關核發建築物拆除執照宅數。住宅之定義同前。
拆除執照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管理機關核發建築物拆除執照總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定義同前。
表2-1-3
住宅居住水準狀況年報表
平均每戶建坪 住宅單元權狀總面積 每年 行政院主計處
平均每戶人數 戶內居住人口數
平均每人居住面積 住宅單元權狀總面積除以戶內居住人口數
表2-2-1
各機關(構)管理住宅用地年報表
軍眷區 台灣地區各縣市軍眷區之都市計畫面積與非都市計畫面積 每年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抵費地 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等費用的土地 內政部地政司
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後政府取得尚未處分之住宅用地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國宅用地 台灣地區各縣市國宅用地之都市計畫面積與非都市計畫面積 內政部營建署
表2-2-2
公有非公用住宅用地年報表
國有 土地權屬為國有之都市計畫面積與非都市計畫面積 每年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直轄市、縣市有 土地權屬為直轄市、縣市有之都市計畫面積與非都市計畫面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鄉鎮市有 土地權屬為鄉鎮市有之都市計畫面積與非都市計畫面積 鄉鎮(市)公所
表2-2-3都市地價指數半年報表 地價指數 依據內政部地政司發布資料之定義 每半年 內政部地政司

(三)住宅市場
報表編號及名稱 欄位名稱 欄位說明 更新頻率 資料來源
表3-1-1
房地產市場景氣指標季報表
景氣燈號 紅燈表示景氣過熱,黃紅燈表示景氣略微過熱,綠燈表示景氣穩定,黃藍燈表示景氣衰退,藍燈表示不景氣。 每季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景氣分數 景氣分數乃評估景氣狀況的另一指標,其與景氣燈號關係如下:
20-18分:紅燈。
17-15分:黃紅燈。
 14-12分:綠燈。
11-8分:黃藍燈。
7-4分:藍燈。
領先指標 領先指標包括:國內生產毛額、貨幣供給額、營建股股價指數、建築貸款餘額變動量、消費者物價指數。
同時指標 同時指標則包括:素地交易量指數、基準放款利率、建造執照面積、新推個案標準單價、新承做購屋貸款金額、住宅使用率。
廠商市場景氣判斷 廠商市場景氣判斷係指透過針對金融機構消費金融部、建設公司、營造廠、廣告/代銷公司、仲介公司、建築經理公司、投資/顧問公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政士等九種業者所進行的抽樣調查,而得出對市場景氣之看法。「較上季增加率」乃對景氣看法表示轉好或變壞廠商比率之差額。該比率若為正數者,表示景氣好轉,負數者反之。「較去年同季增加率」亦可類推。
表3-1-2
房地產市場信心分數季報表
房價信心分數 以購屋者的中間傾向為指數基準點(100),針對購屋者對房價的看漲或看跌給予不同等級的權重,分數介於0至200分間。100為基準點,高於100表示看漲,低於100表示看跌。

計算程序及公式如下:
1. 先統計『對最近三個月內房地產價格趨勢看法』及『對一年後房地產價格趨勢看法』各選項之次數分配百分比(X1~X5)
2. 依照不同選項,分別給予不同加權如下:
(1) 大幅下跌(X1):負向加權100%
(2) 小幅下跌(X2):負向加權50%
(3) 持平(X3):不加權
(4) 小幅上漲(X4):正向加權50%
(5) 大幅上漲(X5):正向加權100%

3. 公式如下:
房價信心分數=100+{〔X5×100%〕+〔X4×50%〕+〔X3×0%〕+〔X2×(-50%)〕+〔X1×(-100%)〕}
每季 內政部營建署
房價所得比 購買房屋總價÷〔(家庭月所得×12)〕。
貸款負擔率 即每月房貸支出佔家庭月所得比。
購屋動機分配之投資需求比 購屋動機為投資的購屋者佔總購屋者的比例。
購屋動機分配之自住需求比 購屋動機為自住的購屋者佔總購屋者的比例。
議價空間 (賣方開價-購屋總價)÷賣方開價。
搜尋時間 從開始搜尋到購買房屋所花費的時間。
表3-1-3
法院拍定成屋價位季報表
件數 拍定件數係指屬於同一財產檔編號,且房屋及土地同時拍定之件數。 每季 各地方法院
平均拍定價 平均拍定價之計算為該地區法院拍定成屋總金額除以總件數。
平均每坪價格 平均每坪價格之計算為該地區各拍定物件平均每坪價格加總後除以總件數。
表3-1-4
建物所有權登記季報表
第一次登記棟數 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數量。棟數係以建物謄本上之建號為計算單位。 每季 內政部統計處
第一次登記面積 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總面積,總面積為產權登記面積。
移轉登記棟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建物數量。移轉登記包括買賣、拍賣、繼承、贈與及其他。棟數係以建物謄本上之建號為計算單位。
移轉登記面積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建物總面積,總面積為產權登記面積。移轉登記包括買賣、拍賣、繼承、贈與及其他。
表3-1-5
房地產交易課稅情形季報表
買賣契稅免稅件數 不動產因買賣而取得所有權且免稅之件數。件數係以稅籍編號為計算單位。 每季 財政部賦稅署

台北市稅
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
捐稽徵處

金門縣稅
捐稽徵處

連江縣稅
捐稽徵處
買賣契稅應稅件數 不動產因買賣而取得所有權且應稅之件數。件數係以稅籍編號為計算單位。
買賣契稅應納稅額 不動產因買賣而取得所有權且應稅之稅額。
土地增值稅免稅件數 不動產移轉且免繳交土地增值稅之件數。稅額件數係以地號為計算單位,如該地號同時跨越免稅與應稅兩種稅種時,則兩邊均予以統計。
土地增值稅應稅件數 不動產移轉且應繳交土地增值稅之件數。件數係以地號為計算單位,如該地號同時跨越免稅與應稅兩種稅種時,則兩邊均予以統計。
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 不動產因移轉所繳交土地增值稅之稅額。

(四)住宅金融
報表編號及名稱 欄位名稱 欄位說明 更新頻率 資料來源
表4-1-1
建築貸款餘額季報表
上季底建築貸款餘額 上季底各縣市各建築貸款案尚未到期之本金餘額(不含逾放、轉催收金額及轉呆帳金額)。
本表所指之『建築貸款』係比照報送中央銀行建築貸款資料定義,指以借款人(公司行號或個人戶),包含對建築業、其他企業及個人戶等對象之購地融資、建築融資及興建住宅相關之貸款,惟房屋興建屬自用部份則不包含之,亦不含對此類對象為透支等非建築目的之授信。
每季 銀行公會各會員銀行
人壽保險公會各會公司
本季底建築貸款餘額 本季末各縣市各建築貸款案尚未到期之本金餘額(不含逾放、轉催收金額及轉呆帳金額)。
本季建築貸款動用金額 各縣市建築貸款案於本季動用之金額。
本季建築貸款核准金額(A) 本季首次動用額度之建築貸款案核准總額度。
本欄及下欄之『貸款核准』是以案件貸款日發生於統計期間為準,若貸款案有分次動用額度的情況以第一次貸款日認定。
本季建築貸款核准筆數(B) 本季首次動用額度之建築貸款案筆數(筆數以借款人歸戶認定,不以銀行帳號計數筆數,且僅於第一次核貸時統計,爾後之動用額度不再提報筆數)。
『筆數』係以借款人歸戶認定,不以銀行帳號計數筆數,且僅於第一次核貸時統計,爾後之動用額度不再提報筆數。
本季建築貸款平均每筆核准金額(C) 本季首次動用額度之建築貸款案平均每筆核准總金額(C=A÷B)。 系統處理
表4-1-2
購置住宅貸款餘額季報表
上季底購置住宅貸款餘額 上季底各縣市購置住宅貸款尚未到期之本金餘額(不含逾放、轉催收金額及轉呆帳金額)。
本欄位及本表其他欄位所稱之購置住宅貸款定義係指:「其貸款用途為購置住宅者,含政府優惠房屋貸款及不同銀行間轉貸其原始用途為購置住宅者;但不含以房屋為抵押品之非購置住宅用途之貸款,不包含房屋修繕貸款之金額、代放款金額,及各種短期特殊形式之房貸案件之金額。」註1.上述所稱之代放款是指放款資金不來自於銀行自身之代放款案件。
各季核貸案件於統計日已完全清償者不列入當季核貸金額。(意即當季開始動用額度旋即全部清償者不列入當季金額的統計)。 
每季 銀行公會各會員銀行
人壽保險公會各會公司
本季底購置住宅貸款餘額 本季底各縣市購置住宅貸款尚未到期之本金餘額(不含逾放、轉催收金額及轉呆帳金額)。
本季購置住宅貸款核准金額 本季核貸購置住宅貸款案總貸款金額。
本欄及下欄之『貸款核准』是以案件貸款日發生於統計期間為準,若貸款案有分次動用額度的情況以第一次貸款日認定。 
本季購置住宅貸款承作筆數 本季各縣市核貸購置住宅貸款件數(以借款人為單位)。
『筆數』係以借款人歸戶認定,不以銀行帳號計數筆數,且僅於第一次核貸時統計,爾後之動用額度不再提報筆數,若本季開始動用之貸款案件於統計日已完全清償者亦不列入本季承作筆數。 
本季購置住宅貸款平均每筆金額 本季各縣市購置住宅貸款平均每筆金額(貸款金額/本季核貸筆數)。 系統處理
表4-1-3
購置住宅貸款利率季報表
本季底購置住宅貸款平均利率 本表所採之購置住宅貸款案件範圍為所有表4-1-2所統計之案件,惟排除逾放之案件及郵儲計價(優惠房貸)。
平均利率之計算方式為(該縣市每筆貸款之每季最後一個月最後一日之放款利率)/總筆數。
每季 銀行公會各會員銀行
人壽保險公會各會公司
本季新增購置住宅貸款平均利率 本季新承作購置住宅貸款之平均利率,平均利率係以「本季新承做之貸款」其各段利率適用期數加權平均而得。
新承作的部分不包含郵儲計價(優惠房貸)。
若為指數型房貸,則以本季最後一個月公布之基準利率數據作為下一季至到期日之基準利率,以便計算後續各期之貸款利率。
本季新增購置住宅貸款平均貸款成數 本季新承作購置住宅貸款之貸款成數平均數。其中貸款成數之計算係貸放金額與銀行鑑估市值之比例。
本季新增購置住宅貸款平均貸款期數 本季新承作購置住宅貸款契約之貸款期數平均數,契約非以每月為一期者,請勿納入計算。
表4-2-1
購置住宅貸款違約狀況季報表
本季底購置住宅貸款總額(A) 本季底各縣市購置住宅貸款尚未到期之放款總額(含逾放、催收金額,不含轉呆帳)。
本表所指之逾放係比照「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為準。「逾期放款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每季 銀行公會各會員銀行
人壽保險公會各會公司
本季底購置住宅貸款逾放金額(B) 本季底各縣市購置住宅貸款逾放金額,其逾放金額應包含1.放款轉列催收款已列報逾期放款之金額,及2.其他非屬催收款之逾期放款。其各項定義請參照財政部93.1.6台財融第0928011826號令之規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本季底購置住宅貸款催收金額 本表所指『催收』係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放款,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科目。
本季購置住宅貸款逾放筆數 本季底各縣市購置住宅貸款逾放筆數(以借款人為單位)。
逾放筆數係指各季底逾放之借款人人數(以借款人歸戶計算,不以銀行帳號計算)。
本季購置住宅貸款逾放金額增加數 本季各縣市購置住宅貸款逾放金額變化(本季底逾放金額-上季逾放金額)。 每季 系統處理
本季購置住宅貸款違約率(C) 本季各縣市購置住宅貸款違約率(C=B÷A)。 每季 系統處理
表4-3-1 住宅建築貸款餘額季報表 上季底住宅建築貸款餘額 上季底各縣市各住宅建築貸款案尚未到期之本金餘額(不含逾放、轉催收金額及轉呆帳金額)。
本表所指之『住宅建築貸款』係為

1. 由建造執照之使用類組欄位定義內容判定:
(1) 集合住宅、住宅(包括民宿)。
(2) 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社區復健中心、小型康復之家(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500㎡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以下且樓梯寬度1.2㎡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3) 農舍(包括民宿)。

2. 以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得興建住宅之用地為判定。

3. 由借款人於申請貸款時所提供之興建計劃書內容判定。

4. 由各金融機關承辦業務人員自行判定。

每季 銀行公會各會員銀行
壽險公會各會員
本季住宅建築貸款動用金額 本季底各縣市各住宅建築貸款案尚未到期之本金餘額(不含逾放、轉催收金額及轉呆帳金額)。
本季住宅建築貸款動用金額 各縣市住宅建築貸款案於本季動用之金額。
本季住宅建築貸款核准金額(A) 本季首次動用額度之住宅建築貸款案核准總額度。
本欄及下欄之『貸款核准』是以案件貸款日發生於統計期間為準,若貸款案有分次動用額度的情況以第一次貸款日認定。
本季住宅建築貸款核准筆數(B) 本季首次動用額度之住宅建築貸款案筆數(筆數以借款人歸戶認定,不以銀行帳號計數筆數,且僅於第一次核貸時統計,爾後之動用額度不再提報筆數)。
『筆數』係以借款人歸戶認定,不以銀行帳號計數筆數,且僅於第一次核貸時統計,爾後之動用額度不再提報筆數。
本季住宅建築貸款平均每筆核准金額(C) 本季首次核准額度之住宅建築貸款案平均每筆核准總金額(C=A÷B)。 系統處理
註1. 特殊形式之房貸案件舉例:市面上各家銀行所推出之理財型房貸,其主要目的為短期之資金週轉,且通常貸款期數僅為12~24之短期放貸。凡其房貸其貸款目的與本季報統計目的不符,或其放貸期數在經過統計平均後將影響統計結果甚據之房貸案件均不在本報之填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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